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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4万国串讲班文字资料04串讲刑法提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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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学串讲提纲(袁登明老师编写、主讲,敬请学员朋友注意,此为内部资料,请勿外传!

  
  ●串讲阶段的复习特点、讲课方式;
  ●串讲所要达到的目标;
  ●司法考试中刑事法条(含司法解释)与辅导用书及其资料的关系。
一、刑法总则的基本构架基于条文的逻辑关联、纵横方向的梳理 刑法学就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问题,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总体设计,刑法分则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具体落实。
从学科体系以及总则的基本构架上看,大致可以作出这样的勾画: 行为 →责任 ↓ ↓ 触犯刑法的行为→刑事责任 ↓ ↓原则与范围→犯罪→刑罚-→补充规定(若干重要概念) ↙ ↖ ↙ ↘ 犯罪构成* 正当行为 静态 动态 追诉时效 (阻却犯罪成立) (刑种)(刑罚适用)(阻却刑罚适用) ↙ ↘ 未完成 共同 罪数 量刑 行刑 形态 形态 形态
  
  
  
  
  
   犯 罪 构 成* ↙ ↓ ↓ ↘ 客体 主体 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 ↙ ↘ ↙ ↓ ↖ 自然人 单位 故意 过失 意外事件 ↙ ↘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(注:上图中,反向箭头↖←表示否定性的作用,如"刑罚← 追诉时效"表示追诉时效制度是对刑罚适用的否定、阻却。
)具体解析:基本原则→三大基本原则(第3、4、5条) 空间效力即属地、属人、保护、普遍等四原则(611条)刑法适用范围→
  
  
  
  
   时间效力即溯及力问题(12条) 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犯问题(第17条) 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与聋哑盲人的刑事责任问题(第18条) 犯罪主体
  
  
  单位犯罪-→ 特征与处罚原则(第30、31条) 主观方面→故意(第14条)、过失(第15条)以及 意外事件(第16条)  必要要素-→危害行为 客观方面-→  选择要素-→危害结果、因果关系、行为时间、地方和方法  简单客体 犯罪客体-→一般客体-→同类客体-→直接客体-→ 主要客体   复杂客体 次要客体 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正当防卫(第20条)与紧急避险(第21条) 犯罪完成形态犯罪既遂及其标准(结果犯、危险犯、行为犯及举动犯) 停止形态-→
  
  
  
   犯罪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、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(第22-24条) 共犯成立的条件(第25条)共同形态-→ 共犯刑事责任主犯、从犯、胁从犯与教唆犯(第2629条)
  
  
  
  
  
   
   单纯一罪(不具有貌似数罪的特征,是分则条文的样本) 一行为一罪
  
  
  
  
  
  
   实质一罪:继续犯、想象竟合犯、结果加重犯 一罪 法定一罪(数行为法定为一罪):结合犯、集合犯罪数形态 数行为一罪
  
  
  
  
  
  
   处断一罪(数行为处断为一罪):连续犯、牵连犯、吸收犯 数罪 同种数罪原则上不并罚,但在70、71条等情形下也并罚
  
  
  
   异种数罪并罚的典型 限制自由管制(38-41条) 主刑 剥夺自由拘役、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(42-47条)刑种(32-60条)-→ 剥夺生命死刑(48-51条) 剥夺财产罚金与没收财产(52-53条、59-60条) 附加刑: 剥夺政治权利(54-58条)  剥夺居留权驱逐出境(35条) 量刑原则(61-64条) 累犯制度(65-66条)刑罚裁量即量刑(61-77条)→ 自首制度(67条) 量刑制度(65-77条) 立功制度(68条) 并罚制度(69-71条) 缓刑制度(72-77条) 减刑制度(78-80条)刑罚执行即行刑(78-86条)→ 假释制度(81-86条) 追诉时效的期限(87条) 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形(88条) 时效制度(87-89条)→ 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(89条第1款) 追诉时效期限的中断(89条第2款)二、法定量刑情节的归纳(主要限于总则)
  (一)从宽处罚情节(顺序的意义:就有利于被告人而言是从趋轻至趋重、从宽的程度是由大到小)1、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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